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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区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薛城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兼并、收购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以及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第三产业、公益性项目,并在本区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第二年按当年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按当年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

   (二)投资新办的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2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二年按当年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第三年按当年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

   (三)新注册的从事流通并销售外地产品的企业,第一年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第二年按当年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按当年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企业。

   (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六)兼并、收购、租赁原有工业企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出前三年中最高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以上的(剔除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税收增加,下同),按上述三税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超出最高年度50%以上的,按上述三税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投资流通贸易、金融、保险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投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建设期内,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地方留成全部免收;投产之日起3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减半征收。

   (二)投资水利、港口、码头、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以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按政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一次性缴清,地方政府收入部分,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和产出效益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于项目投产达效后兑现奖励。

   (三)根据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建设规模在2000万元(科技、教育为1000万元)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按规定优先发展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经营性项目;在竞标经营性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六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工作,或携带个人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和出资的形式兴办企业。凡引进到我区工作的硕士、博士,政府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费,具体办法依照枣庄市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区外投资者,可自愿在我区落户。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除在税、费、用地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可以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九条 薛城经济开发区和张范经济园在参照本政策执行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 财税、土地、收费优惠政策,由相关部门具体办理,于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兑现。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中所需返还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有关条款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能继续执行的自行废止。(20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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