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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区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为我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区内企业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从区外引荐的资金和项目用于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均属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二条 对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引荐人,按照区镇(街)两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政府可统筹安排支出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无偿资金投向生产经营领域且产生税收的,新建企业连续两年(自缴纳税收当月起12个月为1年,下同)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5%奖励,原有企业连续两年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出前三年中最高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5%奖励。

   3、引进无偿资金投向非生产经营领域的,视争取资金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引进有偿资金政府可统筹安排支出的项目,视争取资金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1、新上项目(不含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连续两年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 给予奖励。其中,引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引荐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连续两年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引荐利用境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连续两年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8%给予奖励。

   2、兼并、收购、租赁原有企业项目,连续两年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出以往最高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给予奖励。

   3、引荐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不属政府垫资或担保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城建、环保、旅游等项目),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4、本条1—3款中的引荐项目按时完成投资(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其中入园项目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产达效后,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延期一年完成投资的减半奖励,延期两年完成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外贸出口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1、引荐出口贸易、争取出口配额、销售地产工业品、境外承揽工程、来料加工等项目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2、区内各类进出口企业按出口额增幅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对全面完成年初下达的任务目标、且排位前两名的镇街和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区政府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单位或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奖励。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200万美元的,授予“出口创汇明星企业”称号,并帮助争取有关扶持政策。

   3、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对全区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参展活动,企业经区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境内、境外参展由区财政分别按摊位费的25%、50%给予补贴。

   第七条 招商引资经费的拨付和考核

   招商引资经费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任务的4‰预拨。年终考核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领取的预拨款数额,从该单位下一年度办公经费中扣除。

   第八条 引进资金到位、引荐项目投产达效后,引荐人(引荐单位)可向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奖励事项,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会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九条 对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安置200人以上就业(以企业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人数和工资单人数为准,下同)的工业项目引荐人,按税源隶属关系分别由区或相关镇街一次性安排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或亲属到所属事业单位就业。

   第十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区委、区政府每年进行通报表彰,予以嘉奖、记功及授予荣誉称号。具体表彰奖励事项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年初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凡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视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和纳税情况,给予招商引资经费和招商奖励。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区的投资和捐赠。

   2、国家直接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3、上级直接安排的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4、垫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额”指以下税种的纳税额: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的,除如数追回奖金外,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未完成年初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树优资格,有关人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从区外引荐用于镇街、部门的资金和项目,由镇街、部门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20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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